法官的自我实现

时间:2014-09-22 09:43:29

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认为,人的需要是由五个层次组成,即生理需要、安全需要、爱和归属的需要、自尊的需要与自我实现的需要,它们是呈递进关系,并且在优势需要的带动下向前运动;它所体现的是人自身的体验,是个人内在心理成熟过程的独立发展。在今天物欲横流、人们频繁交往以及更加单调机械的工作和学习中,个人的自我需求、健康成长与环境休戚相关。而执掌法律的法官,更是如此。

    一方面,由于工作要求的细腻入微、审判知识的高度理论化、案件的畸多繁重,迫使法官挤占更多宝贵的时间去学深吃透法律精髓,或处理鸡毛蒜皮式的邻里纠纷。同时,囿于高度旋转的工作节奏,个人生活范围变得日益狭小,人际网络日渐单一,致使法官在缺乏常人雅致生活的状况下生发出难以诉说的“孤独感”。结果,法官可能会变得短视而无知,狭隘而高傲。

    从需要层次理论观之,这不过是缺乏社交需求,即爱与归属感。它从侧面证实了法官作为意识主体,因缺乏诱因需求以及个人意念的潜伏、静止,没有形成内在驱动力;但当这种需求转化为一种愿望、志向,并且在强烈的诱因刺激下,集合而成明确的方向性时,它就会产生强大的动机欲向,去实现更高的目标。为意识主体的法官亦如此。当低层次需求得到满足,法官寻找所属空间则占据内心优势驱动,它促使法官在更大的范围去认知世界,去扩展自我梦想,以适应这个不断变化的社会期望。然而,脱离归属的空间,单单依偎法官内心的自我成熟,则会导致自我孤立空间的扩大与自我思考的狭隘,而它孤立成长也会显示出曲折性与不健康性,是一种边缘化的自我发展;而当它处于社会环境中,自我挫折必会与之相随。另外,这种爱与归属感形成过程也展现着法官心理、精神从不成熟到成熟的进程,预示着法官个体理性的逐渐成长及对个体生活更高层次的追求。而获取自尊,适应所做工作,发挥个体潜能及实现个体的人生目标就是这一形式的表现。所以,爱就是归属的自然感,法官个体在这自然感中能够不断调整个性,适应所行,能够激发潜力,保持持续、健康的成长,能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以致培养端正的理想信念,追求自我完善,最终实现自我。

    另一方面,社会缤纷多彩的社团生活,丰富无束的集体活动,和谐自由的纵横交流,提供给法官许多延伸的空间。只要法官打破自我约束,自信、自强地走出自我指画空间,接洽你我他,法官将拥有更多的自由,更多的梦想,更多的追求。况且,法官在这种范围中获取的社团性归属、集体性归属、理性归属,它给予了法官个体感情、思想的位置,实现了法官生理、安全上的需求,展现了现实的自我。而且,伴随着法官个体进一步融合,自我个性在空间内不断修正与适应,必然会增强与他人的合作交流,以及在互助下自我成就的广泛认同,还有自我潜能的激发创造更好的生存环境,造就乐观向上、坚持不懈的韧性,并且放大本我,寻求生活的快乐。这时,法官个体必将置于更惬意的环境中成长,它体现自我开发,自我解放,进而不断地抛弃非我依靠。

     马斯洛说:“人的匮乏性需求越强,专注于外界而不是专注于自我意识、自我中心和满足定向的能力就变得越困难。人越是受成长性动机促动,他就越是以问题为中心,并且就越能在对待客观世界时把自我意识置于一旁。”这表明,法官个体在达到自我到本我阶段,它去除了自身的抑制和控制,使“为我”成为“自我”。与此同时,成长性动机作为主驱力,它促使法官个体自觉学习,增加了顿悟和理解,以及自我意识和人格的稳定成长,催发了自我创造性、表达性和放射性,实现超我,即完美自我。可见,爱的归属作用与自我完善相关性促成法官个体的优良成长环境,推动他们成就自我和引发超我。

    美国学者斯蒂芬·布雷耶说过:“法官这个职业很神圣,也很艰难,有时必须忍受孤独,甘于寂寞。”而爱的归属自然感正给予法官个体自由的空间,造就一个适合他们成长的环境,激发他们不断地排除忧虑、空虚、无助感,从而激励他们奋发向上,去实现梦想人生,造就新的自我。因而,法官要珍惜爱,把握时机,努力促就自我,实现自我。

(本文刊登于2014年7月25日《人民法院报》,作者为我院干警洪泉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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