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之自重

时间:2013-11-25 09:42:48

洪泉寿

 

       古人云:山自重,不失之威峻;海自重,不失之雄浑;人自重,不失之尊严。法官作为特殊职业群体,头顶着社会之正义,手握着是非善恶之决断,一举一动均牵涉着无数公众之利益得失。是以,端正之法官,民期其自重。因为只有自重,法官才自尊、自警、自律,进而以公正裁判案件维护职业之尊严、法院之公信、法律之威严。

 

       自重先于内省,然后求之外化于行。内省,就是时刻检点自身言行,三省吾身。具体而言,即觉察与人语有不正乎,与人交有不悦乎,工作之程序有不循乎,事情之办理有不实乎,探求之结果有不效乎?若存,必将不待扬鞭自奋蹄,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修养心性,洁纯思想,端正立场,回归原点,而后得之于人。而于法官者,常与当事人往来,有言语必有情绪,有行为必有引向。若情绪偏颇、行为偏向,将陷入塔西佗陷阱,之后无论言行如何正端、出发点是否良善、过程怎样坚守,当事人会囿于固有思维,还是不信任,进行有端猜测,甚或产生不断上访闹访缠访等行为。

 

       安全生产领域有个很出名的海恩法则,说每起严重事故的背后,必然有29次轻微事故和300起未遂先兆以及1000起事故隐患。这说明了每一细节的重要性,同时也折射出只有每一个主体或要素付出百分百的努力,才能实现成效的最大值。世间万象,事理相通。法官工作亦如此。法官每日需接待众多的当事人,面对不同的性格色彩,审查类型迥异的案件,施行针对性纠纷化解措施……当中的一个个,都凝集着法官的努力执著,彰显着法官之智慧结晶。只有这一个个得到平等对待、公允处理、软硬兼施时,才能形成一个实效整体,最终转化成对法官的尊重,对法院的信任,对法律的信守。反之,失之于细,失之于微,将带给法官阶段性困扰,影响其工作积极性及职业尊严的感知。由此观之,法官自重,必然坚守每一次,哪怕是一个微乎其微的动作,都要谨言慎行,拿捏分寸,不敢越雷池一步

 

       人必自重,然后人重之。法官自重者,必先自尊。自尊者珍视自己,尊重自我人格,并努力提高自身价值。法官自尊,就应坚守理想,秉持信念,认知自我,正视权力,找准位置,放下架子,抛弃包袱,把字写正,把字拔高,把字摆端。然后自律。物必自腐而后虫生。法官自律,犹如滚滚源头活水,不断重塑着法官者之清如许。再而自信。自信者不怨天尤人,不自暴自弃,相信自己能抓住当前,把握未来,至善至美做好每一份工作。法官自信,就能坦诚接待当事人,耐心听取倾诉,有条不紊化解纷争,获取当事人的理解,增进支持和信任。进而自强。自强者独当一面,造福一方。法官自强,需有深厚底蕴支撑,娴熟业务,知识充实,运用自如。若此,就能正确适法,杜绝同案不同判;因案施策,积极稳妥化解骨头案;动之以情,把话说到群众心坎上;晓之以理,让当事者胜败皆服。

 

       自知者明,自重者强。法官自重,在于内美于心外践于行。正是心美行践,才使自重之法官有无声胜有声之势,实现内刚外柔之果:被尊于人,自胜于事,感知于职,忠诚,公正,廉洁,为民。

   

       文章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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