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根时代的民意梳理

时间:2013-07-22 09:40:21

不管法律专业化程度如何,法律永远是一种与社会生活、普通民众紧密相连的行为规范,因此法律语言不能自我神化。

 

    近期社会广泛关注的李某某涉嫌强奸案可谓是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先是“轮流发生性关系”的用语引起了网民热炒,网民认为这“暗示将不以强奸定罪”。尔后是清华大学法学院一教授在其微博中替李某某的律师辩护时表示:“强奸陪酒女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要小”,又是引来网民的一片叫骂。

 

    在当今的网络时代,网络用语作为一种强势语言也在不断入侵日常用语。老百姓、平民、群众等命名方式逐步被“草根”等网络“自嘲”的词汇所替代。这本身是一种轻微、低贱的身份表述,但在新的语境之下被赋予现代民主政治的想象。比如“草根政治”就是一种作为扎根基层、深入群众的民主实践,与“群众路线”实际为同一条路径。

 

    “草根”等词整合了九十年代以来的非体制、非官方的小资、中产与底层以及弱势群体阶层,以一种“另类”的方式参与社会政治:一方面在真实社会中表现出“关我什么事,我是来打酱油的”的政治疏离,另一方面在网络社会中又表现出对国事、家事、天下事皆关心的政治热情。特别是在互联网所创造的“自媒体”时代,社会机制中的背景、后台、名声、权力等话语霸权地位被打破,谁都可以平等地进行PK。

 

    以“公民”称谓为代表的法律语言,相对于以“群众”为代表的政治语言,和“草根”为代表的网络语言,一直处于式微的境地。虽然“轮流发生性关系”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术语,但这种表述在法律文书中并非绝无仅有,至于这种表述方式是否恰当有待于从语言学的角度进行论证,至少该事件让我们看到,在法治社会中,“法言”与“俗语”之间的沟通与协调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

 

    虽然许多行业中都有无法被行外人理解的专业语言,但法律语言应当例外。高度技术化的法言法语虽然在理论研究上应当被传承与发展,但从法律文书的语言运用和实用法学角度来说,都不能把法律语言自我封闭,因为法律文书所要达到的是沟通、理解、接受。如果语言表达本身就不能契合“群众”的普遍认识,就很难说走的是“群众路线”。

 

    而清华大学教授微博事件则表现出专业思维方式与民众思维方式的矛盾,公众对一个人好与坏的评价标准并不是违“法”而是违“德”。心理学家阿龙森指出,观点相似程度对人际吸引的影响非常强烈,因为当他人的观点与自己相近时,就会造成一种“我是正确的”奖励效果,从而使人更喜欢与自己观点相同或者相近的人。所以“同仇敌忾”的道德贬损往往会给社会公众以“共鸣”的认同,“自说自话”的职业理性却往往得不到社会公众的理解,而成了异端分子。

 

    也应当看到,由于网络相对自由和宽松的环境,使一些人表现出了种种不理性的极端:谈道德而不谈法律、粗口式的无端攻击、骂街式的党同伐异等,这些都不利于一种主流意识形态与价值观的建立。所以,司法工作者应当注意法律语言与日常用语甚至网络语言的合理运用,这样可以增强法律文书的可接受性,但也应当从中梳理出理性表达。

 

    只有这样,才能让法治不至于自我棚架成一种神秘的学理之治,也不至于让法治在所谓的“网络民意”中迷失自我,从而真正走上“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

 

    (作者:郭敬波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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