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界放宽不等于立法科学

时间:2013-07-19 09:39:28

立法前的立项调研与论证、立法后效果评估和整改既是立法活动不可或缺的环节,也是推进建设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近日,贵报先后刊登了《“立法后评估”期待常态化》和《科学立法需要放宽视界》两篇文章,分别对效果评估必要性和立法质量重要性进行了充分的阐述。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结合当前我国立法状况,笔者还是偏向于加强立法后续评估与动态跟进。

    实事求是地说,近些年我国立法质量有了飞速的提高。这是因为,首先是立法过程不再是单纯的“摸着石头过河”,而是“不管黑猫白猫,会抓老鼠就是好猫”式积极引进西方成熟的法学理论、丰富的立法经验为我所用,并充分考量了我国国情、本土法律资源,因地制宜,使一些立法得以落地生根。这一过程就是“洋为中用、古为今用”。其次是“闭门造车”式立法模式已成为历史,取而代之的是专家与政府的论战,专家与专家的争鸣,不同利益群体的“较量”,不同领域视角的博弈,可以说在理论与实践、在专业与草根、同一领域内不同学科之间等都进行了激烈的“理性”碰撞,最终法的颁布自然而然是这一结果的“精华”。再次是现代社会民众已不是过去“麻木”和“冷漠”,在关涉自身利益上已有了足够的觉醒。而网络技术的出现及政治参与热情等因素的助推,民众对立法的关注度空前高涨。立法前真诚邀请民众参与,倾听民众呼声,立法上体现民意,为民争利,立法后进行民意评估也已成为立法的必经程序,更成为党执政兴国的重要途径。这样的做法,哪有不获得认同的理由?

    然而,由于立法的滞后性,现在的一些法律已无法应对我国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而产生的各种繁重复杂的新问题。这种情况,不是法的质量问题,也不是我国所独有的,它是法自身滞后性和前瞻性内在矛盾的必然结果。滞后性是反映立法时的特定环境,前瞻性则是法对未来的预测。未来是未知的,任何现在的预测也只能是原则的或片面的。

    于此,笔者赞同“法后评估便可谓是一条解决此问题的可行之路”。这不只因立法后评估“有助于完善立法环节,提高立法质量,填补立法评估制度空白”,更在于在保持了法的稳定性的同时,克服了立法的反复折腾。

    视界放宽不等于立法科学。只有狠抓立法自身质量,狠抓立法后续评估与动态跟进,两手抓,两手硬,立法才能实现量与质的统一,稳定性和前瞻性的统一。

 

作者:洪泉寿

单位: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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