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正心

时间:2012-11-30 09:36:39

法官·正心

 

洪泉寿

 

《傅子?正心篇》有云:“立德之本,莫尚乎正心,心正而後身正。”意思是培养高尚的品德修行在于纯洁心灵,只有心灵纯洁,才会“化性起伪”,形成好的行为举止。这话意蕴厚重,给人予深刻的启示。

 

对肩负法治重任的法官来说,其娴熟运用法律、依法惩治罪恶、妥善化解纠纷、积极宣扬法制等,目的是维护法律的尊严、司法的威信和法官的信誉,但归结点则在于恢复被罪犯破坏的社会关系,构建起诚信、友爱、谐和的人际关系。因而,法官在履职用权时,要不偏不倚、公正无私,要兢兢业业、谨言慎行,更要身正行端、浩然正气。蔽言之,法官要“正心”。

 

正心就要节欲。韩非子说过,人的性情,“饥而求食,劳而求佚,苦则索乐,辱则求荣,度而取长,称而取重,权而索利”,穷年累月不知足。但“伤其身不在外物,皆由嗜欲以成其祸”,祸害的起源不是外在因素,均为不良嗜好欲望所致。

 

法官作为普通群众的一员,自然兼具人之七情六欲,容易受物所累,为欲所扰,为奢所缚。而要除却这些不良嗜好欲望的祸害,法官就要节制生活上各种欲望,做到管住自己的手,不该拿的不拿;管住自己心,不该想的不想;管住自己的嘴,不该吃的不吃;管住自己的脚,不该去的不去。做到慎权,正确对待手中权力,使权为民所用;畏民,摆正自己的位置,使利为民所谋;养心,提升思想道德修养,使情为民所系。如此,方能有“宠辱不惊,看庭前花开花落;去留无意,望天上云卷云舒”的真性情。

 

正心就要明法。“法,国之权衡也,时之准绳也。权衡所以定轻重,准绳所以正曲直”,但“世不患无法,而患无必行之法”。明法,需要内心信仰法律,需要身体力行,让法生根于心中,让公道在人间,因为“法大行,则是为公是,非为公非”,“公道行,则天下之志通”。

 

作为社会正义化身的法官,执掌法律利剑,在刺向邪恶的同时也衡平着普通百姓的权利义务。德国学者拉德布鲁赫说过,“法官是法律由精神王国进入现实王国控制社会生活关系的大门。”法官作为如何,关系着法的降生,更关系着法的运行轨迹。因而,明法应当成为法官的内在职责。这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要准确掌握立法旨意,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精准适用案情,使“刑罚知其所加,邪恶知其所畏”,“贤不得夺不肖,强不得侵弱,众不得暴寡”。

 

正心就要知耻。孟子说:“人不可以无耻”,“耻之于人大矣,为机变之巧者,无所用耻焉。不耻不若人,何若人有?”孔子说“知耻近乎勇”,王通也说“辱,莫大于不知耻”,顾炎武亦说“不耻,则无所不为”。可见,知耻对人异常重要。

 

俗话说,人非圣贤,谁能无过。法官即非圣贤,自然有常人的过失。但“知耻是由内心以生。人须知耻,方能过而改。”法官要改正过失,就要知耻,要真心诚意进行自我解剖,看核心价值观是否牢固、服务群众本领是否恐慌,要“不耻下问”,让身边的同事、领导指正缺失,要“日三省吾身”,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如此,法官履职用权行为才能达到“仰不愧天,俯不愧人,内不愧心”。

 

“夫有正心必有正德,以正德临民,犹树表望影,不令而行。”法官正心,节欲而去私,明法而公道,知耻而后勇,自然能“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供之”,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效果。

 

 

作者:洪泉寿 

单位: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研究室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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