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工作规范

时间:2013-12-11 17:14:15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工作规范

【本院审判委员会(2012)第9次会议通过】

 

 

一、审判监督庭工作职责    

(一)一般职责

       审判监督庭负责审理下列案件:

    1、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刑事诉讼被告人及其近亲属不服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商)事、行政判决、裁定或调解协议提出申诉经立案再审的刑事、民(商)事和行政案件。

    2、本院院长发现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商)事、行政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经立案再审的刑事、民(商)事和行政案件。

    3、上级人民法院指令本院再审的刑事、民(商)事和行政案件。

    4、上级人民法院发回本院重审的刑事、民(商)事和行政案件。

   (二)其他职责

    1、负责本院有关案件的跟踪督办工作。

    2、负责本院所有审结案件的质量评查工作。

    二、办案流程规范

   (一)庭审前的准备

    1、另行组成合议庭,由庭长指定审判长和案件承办人或者由立案庭统一安排;庭长参加合议庭的,由庭长担任审判长。

    2、及时填写并向相关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送达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当事人举证须知及入庭前告示、开庭传票、出庭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开庭传票、出庭通知书至迟在开庭前三天送达。

    3、开庭审理前,案件承办人应核实有关法律文书的送达情况、案件是否符合开庭条件;及时、认真阅读案卷材料和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制作阅卷笔录,与合议庭研究制定审理方案,草拟庭审提纲,确定审理的重点、方法和步骤。

    4、交换证据: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合议庭应当(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发出通知书)在开庭前组织交换证据,交换证据应当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审判人员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证据应当记录在卷;对有异议的证据按照需要证明的事实分类记录在卷,并记载异议的理由。通过证据交换,确定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和需要庭审调查、辩论的主要问题。

    5、合议庭认为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经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民(商)事案件可以在开庭审理前径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及时制作调解书送达各方当事人。

   (二)开庭审理

    除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外一律公开审理;庭审顺序和规则依法律规定;刑事公诉案件应有公诉人出席法庭;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抗诉案件,庭审开始时由抗诉机关宣读抗诉书,法庭辩论应告知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就本案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终结前由抗诉机关陈述抗诉意见;庭审笔录由当事人、出席法庭人员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签名盖章。

   (三)延期审理

    合议庭对庭审出示的证据认为需重新核实或当事人申请调取新证据、申请鉴定或重新鉴定、勘验经合议庭准许的,审判长宣布休庭延期审理。对延期审理的案件,应及时发出准许重新调查、鉴定、勘验的通知书,下次开庭时间另行通知。

   (四)评议裁判

    1、合议庭评议案件应就原判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当事人的再审请求进行讨论,并就本案的裁判结果发表意见;审判长和合议庭其他成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不得简单表示赞同或反对,不得弃权。评议结果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少数人的意见应据实记录,合议庭笔录由合议庭成员及书记员签名。

    2、再审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维持原判;

    (2)原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处理不当的,判决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3)原判认定事实错误或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再审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

3、案件经合议庭评议后,承办人应于五日内写出审理报告并草拟出裁判文书,经合议庭成员审阅签名、庭长审核后,报分管院长审批。案件须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的,经庭长、分管院长逐级汇报审核后,报院长决定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

提交审委会讨论的案件,承办人应提前预约登记并提交案件审理报告。审委会讨论案件必须有书面审理报告。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合议庭必须执行。合议庭对审委会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必要时可以申请审委会复议,但不得拒绝执行。是否复议,由院长决定。

    (五)宣判

    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案件经合议庭评议或审委会讨论决定后,承办人必须在五日内制作裁判文书,按照裁判文书审签权限规定报分管院长签发,十日内进行宣判并送裁判文书。

    (六)结案

    刑事和行政再审案件必须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民(商)事再审案件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公告期间、诉讼中止期间和鉴定期间不计算审限;在法定审限内不能结案的,应按案件审限管理规定办理报批手续。案件审结后,案件承办人及庭长应及时指导、督促书记员做好结案归档、数据录入等工作。

    三、案件督查操作规范

1、结案统计:各审判(执行)业务庭应于每月二十日前,将本部门当月办结案件的《结案登记卡》连同裁判文书一份报送审监庭登记统计。

2、数据公布:审监庭每月定期公布各业务庭收、结案情况及案件的审限。

    3、案件评查:每季度组织各业务庭业务骨干对各业务庭上一季度办结的案件及二审发改案件进行评查,评查范围和标准按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实施办法》规定进行,包括立案、送达、庭审、事实认定、适用法律、裁判结果、裁判文书质量、执行程序、卷宗装订等方面是否存在问题进行全面评查。

    4、结果通报:每季度通报案件质量评查情况及结果。对评查中被确认为有问题的案件,所属部门应制定整改方案,认真进行整改。

  

四、附则

1、 本规范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2、 本规范自通过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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