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联动机制工作意见

时间:2013-12-11 17:13:43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湛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赤坎大队调解联动机制工作意见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职能,整合社会调解资源,节约诉讼成本,化解社会矛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下称区法院)、湛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赤坎大队(下称赤坎大队)各指定专人负责联络工作,建立相应的衔接联席会议制度。

第三条 调解坚持以事实清楚为前提,遵循自愿、合法原则。

第四条 区法院立案庭负责调解工作室与赤坎大队的日常联系、协调和衔接工作。

第五条 区法院在赤坎大队设立调解工作室,由区法院法官轮值。

第六条 调解工作室工作职责:(一)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接受群众法律咨询。(二)调解道路交通事故纠纷。

 诉前调解:由交警主持调解的,必要时可邀请区法院法官协助调解;也可以由交警引导当事人直接申请由法官进行调解。

立案后由区法院主持调解的,必要时可邀请赤坎大队警官协助调解。

第八条 经赤坎大队调解,当事人达成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各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确认的调解协议,赤坎大队应告知双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第九条 区法院对赤坎大队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应当优先立案、由轮值法官优先审理。人民法院审理申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简易程序的规定。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以《民事调解书》的形式予以确认,法院对该类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第十条 调解协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二)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

(四)涉及是否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

(五)内容不明确,无法确认和执行的。

(六)调解组织、调解员强迫调解或者有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准则的行为的。

(七)其他情形不应当确认的。

第十一条 区法院、赤坎大队根据自身工作需要,及时做好数据统计、调查研究、情况汇报等工作,并及时互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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