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联动机制工作意见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湛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赤坎大队调解联动机制工作意见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职能,整合社会调解资源,节约诉讼成本,化解社会矛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下称区法院)、湛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赤坎大队(下称赤坎大队)各指定专人负责联络工作,建立相应的衔接联席会议制度。
第三条 调解坚持以事实清楚为前提,遵循自愿、合法原则。
第四条 区法院立案庭负责调解工作室与赤坎大队的日常联系、协调和衔接工作。
第五条 区法院在赤坎大队设立调解工作室,由区法院法官轮值。
第六条 调解工作室工作职责:(一)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接受群众法律咨询。(二)调解道路交通事故纠纷。
第七条 诉前调解:由交警主持调解的,必要时可邀请区法院法官协助调解;也可以由交警引导当事人直接申请由法官进行调解。
立案后由区法院主持调解的,必要时可邀请赤坎大队警官协助调解。
第八条 经赤坎大队调解,当事人达成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各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确认的调解协议,赤坎大队应告知双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第九条 区法院对赤坎大队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应当优先立案、由轮值法官优先审理。人民法院审理申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简易程序的规定。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以《民事调解书》的形式予以确认,法院对该类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第十条 调解协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二)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
(四)涉及是否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
(五)内容不明确,无法确认和执行的。
(六)调解组织、调解员强迫调解或者有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准则的行为的。
(七)其他情形不应当确认的。
第十一条 区法院、赤坎大队根据自身工作需要,及时做好数据统计、调查研究、情况汇报等工作,并及时互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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