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赤民三初字第17号
时间:2012-12-03 16:51:59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2)赤民三初字第17号
天津庆铎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湛江市正和钢材有限公司诉你单位及第三人陈伟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单位直接送达本案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入庭前告示、举证通知书、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3年1月22日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
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0一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附:联系人:袁小娜,陈艳 联系电话:0759-3315432
联系地址:湛江市赤坎区海北路16号民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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