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赤民二初字第302号
时间:2012-12-03 16:51:33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2)赤民二初字第302号
湛江市机械工业产品供销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林强诉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单位直接送达本案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入庭前告示、举证通知书、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2年8月31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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