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校园内受伤,谁来担责?
在校园里,学生在课间互相嬉戏玩闹比较常见,但如果一方因打闹受伤,对方和学校应当为此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
2023年3月,陈某与张某在某中学校园内上体育课。在自由活动期间,陈某和张某一起在操场玩游戏,在奔跑时,张某不慎撞到陈某导致其下颌前牙折断、上唇受伤、鼻子挫伤,随即便被送至医院治疗。因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陈某遂将张某和学校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和学校赔偿医疗费共计870.99元。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和张某均已年满8周岁,虽然双方当事人都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但已具备一定的意思能力和辨别能力,对于危险事物也有一定的预防和控制能力,应当意识到自己所玩的游戏存在一定的危险。但在玩游戏过程中,张某未做到谨慎、注意,存在重大过失,该重大过失行为是涉案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张某应对涉案事件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涉案事件发生时,陈某和张某处于上课时间,该中学的体育老师对学生的活动未能尽到安全管理的义务,是涉案事件发生的次要原因,应承担涉案事件的发生承担次要责任。陈某对游戏中存在的危险缺乏防范,是涉案事件发生的次要原因,应对涉案事件的发生承担次要责任。
综合事情的发生经过、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及与损害后果的原因力大小等因素,确定原告陈某对自身损失承担10%的责任,被告张某、学校对原告的损失分别承担60%、30%的民事赔偿责任。因被告张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赔偿责任依法应由其监护人承担。
法官提醒:近年来,未成年人在校园内因嬉戏打闹造成人身损害的事件屡见不鲜。限制行为能力人已具有一定的自我保护和认知能力,未尽自身安全注意义务,也应承担一定责任。同时,家长和学校要高度重视提高未成年人的安全意识,正确引导未成年人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学校应加强安全教育、排除安全隐患,积极履行保护、管理职责,共同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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