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中院发布一批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时间:2023-05-05 16:01:07

一、缺乏证据反映劳动关系的劳动争议

败诉风险极大

(一)基本案情

2021年底,黄某称其通过第三人谭某介绍入职湛江某文化传播公司担任视频运营总监,双方约定工资1万元,该公司没有和黄某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其购买社保。因该公司未及时发放工资,黄某先后向仲裁机构和法院提出仲裁和起诉,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和经济赔偿金等。

(二)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黄某为了证明其与湛江某文化传播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提供了“湛江某文化传媒群”“线上主播群”等群的工作聊天记录以及与谭某聊天追讨工资聊天记录等证据。根据黄某提供的一系列聊天记录,均无法反映出“湛江某文化传媒群”“线上主播群”等群的工作内容与湛江某文化传播公司有关联,而且第三人谭某并非湛江某文化传播公司员工,以往工资亦非湛江某文化传播公司发放,黄某提供的证据未能证明其与湛江某文化传播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遂驳回黄某诉讼请求。

(三)典型意义

在新业态经济环境下,企业招聘用人的方式越来越灵活。作为劳动者,要明确向谁提供劳动,接受劳动管理,是谁支付的劳动报酬。同时,要求用人单位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并向用人单位索取双方签字的劳动合同。如果连最基本的劳动事实也无法确认,维权的难度会更大,面临败诉风险也随之加大。

二、用工单位存在法定情形的

劳动者享有单方合同解除权

(一)基本案情

2021年7月,陈某莹入职吴川某体育运动公园有限公司,从事财务有关职位,双方签订了3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作期间,陈某莹向吴川某体育运动公园有限公司寄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通知书》,以吴川某体育运动公园有限公司不按国家规定时间安排劳动时间、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等损害劳动者权益为由,与该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先后向仲裁机构和法院申请仲裁和起诉,要求支付未发放的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等。

(二)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因吴川某体育运动公园有限公司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陈某莹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故判决支持陈某莹经济补偿金等请求。

(三)典型意义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存在以上情形的,可以通过与用人单位沟通或自行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等方式,单方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补偿金。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劳动法规的规定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否则,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劳动者应当注意遵守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一)基本案情

2017年,王某胜入职雷州某商场担任超市店长一职。2021年1月开始,王某胜经常旷工,上班天数显著少于双方约定天数。2021年10月28日,该商场股东向王某胜发送短信称王某胜旷工现象严重,并通知王某胜不要过来上班。王某胜先后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和起诉,要求该商场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雷州某商场股东向王某胜发送短信通知其不要过来上班,该股东同时作为商场管理人员,发出的通知可以视为商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2021年期间,王某胜存在多次旷工行为,已严重违反该商场的规章制度,该商场有权单方解除与王某胜达成的劳动合同,故判决驳回王某胜的诉讼。

(三)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制定发布的劳动规章制度对劳动者具有约束力,劳动者应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王某胜多次旷工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四、劳动合同届满后继续用工

应当视为原合同期限延续

(一)基本案情

文某生于2018年11月入职湛江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任秩序维护员。2019年9月20日双方签订了《劳务协议》,约定工作期限为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2020年11月26日,该公司单方以口头方式辞退文某生。文某生先后向仲裁机构和法院提出仲裁和起诉,要求湛江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期满后,该公司仍然继续默认文某生继续工作,应视为是原先合同的延续。该公司没有与文某生协商在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下文某生是否愿意续订劳动合同,便单方终止劳动合同,故该公司应当向文某生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用工的,视为是原先劳动合同期限的延续。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仍需依法定条件及程序,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用工单位应合理调动劳动者岗位

(一)基本案情

2020年2月17日,朱某伟与湛江某园艺有限公司签订《员工劳动合同》,约定朱某伟担任厂长职务。2021年5月,该公司向朱某伟发出《通知》,载明:由于你在公司担任厂长职位严重失职造成公司巨大的经济损失,而公司车间因改制,现调整你担任公司保安一职。同年5月18日,朱某伟向该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先后向仲裁机构和法院提出仲裁和起诉,要求湛江某园艺有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等。

(二)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湛江某园艺有限公司主张朱某伟存在严重失职行为,且出于公司改制需要,故对朱某伟作出岗位调整。虽用工单位有一定解释,但朱某伟从厂长调整为保安落差巨大,不能排除公司对朱某伟调岗具有惩罚性。湛江某园艺有限公司这一调整岗位不具备合理性,该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朱某伟有权解除劳动关系,遂判决湛江某园艺有限公司向朱某伟支付经济补偿金等。

(三)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在公平合理的范围内,可以对劳动者行使适当的单方调岗权。用人单位单方对劳动者进行调岗,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同时应当具备合理性:(一)调岗是基于企业的生产经营需要或因劳动者个人能力、工作态度等因素导致。(二)调岗前后工资待遇应当持平。(三)应当审查调岗后是否增大了劳动者的劳动成本。(四)不得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

六、用人单位不因劳动者自行缴纳社保

而豁免缴纳义务

(一)基本案情

陈某武于2006年9月入职湛江某研究中心,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2018年12月31日陈某武离职。陈某武在离职后以单位名义分别自费补缴了2006年9月1日至2009年4月30日和2009年5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的个人及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其两次自费补缴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应缴部分费用共计2万多元。陈某武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请求湛江某研究中心返还单位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及支付利息。仲裁支持陈某武诉求,该研究中心不服,遂向法院起诉驳回陈某武的上述请求。

(二)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购买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湛江某研究中心未为陈某武缴纳社会保险费,陈某武为日后能够享受养老福利,先自行缴纳用人单位及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是其对自身权益进行救济而采取的措施,此举不能免除湛江某研究中心依法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责任,故法院判决湛江某研究中心应向陈某武返还所垫付的用人单位应缴纳部分社会保险费、滞纳金及支付利息。

(三)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用人单位应缴部分社会保险费系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定强制性义务。即使劳动者自行缴纳了双方应缴的社会保险费,也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法定责任。

七、用工单位应为劳动者提供

合理的内部规章制度

(一)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广州某节能科技公司录用蔡某,主要负责工程设计、监理、安装、维修、售后服务等工作,入职后蔡某被安排在湛江某大学内工作,主要是解决校区内50多栋学生公寓的热水供应问题。2021年9月,蔡某以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并以公司未发放当月工资为由,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后不服仲裁结果向法院起诉,请求支付工资和奖金等。

(二)裁判结果

审理过程中,广州某节能科技公司提供《2021年度岗位考核办法》,内容为规定用户对用水、维修的投诉,经查实属于报修超24小时未处理完成的,计为有效投诉一宗,影响个人使用的一般投诉每宗扣50元;影响集体使用的严重投诉每宗扣200元,在当月奖励金中核减。而蔡某受到57次投诉,应当在工资中核减2850元。法院审理认为,考虑到蔡某一个人负责50多栋学生公寓的热水供应问题,工作强度较大,而且无法确认核实是蔡某的一次行为导致多次投诉还是一次行为导致一次投诉,难以判断广州某节能科技公司《2021年度岗位考核办法》关于扣除奖励金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因此,对广州某节能科技公司请求核减工资不予采纳,并最终判决该公司支付蔡某未发放工资。

(三)典型意义

对员工进行绩效考核是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但仍需遵守公开、公平、合法和合理原则。判断用人单位的绩效考核是否合理,要从奖惩情况与工作内容、报酬是否对等来认定用人单位的考核是否具有合理性。

来源: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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