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赔了“夫人”又折“兵”
赤坎法院与法同行
是否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劳动者个人权益就无法得到保障?近日,赤坎法院判决了一起劳动争议案,判决未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赔偿劳动者二倍工资。
2020年6月,陈某入职本地某公司,主要从事文员及开具发票等工作,工作期间,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月工资为2800元,公司亦未为陈某缴纳社保。陈某的工资每月通过公司的银行账户发放。2021年2月28日,陈某在公司实际控制人麦某某通知后,正式从公司离职。
2021年3月,陈某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公司支付2020年7月17日至2021年2月28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仲裁委裁决支持陈某的仲裁申请。公司不服该裁决诉至法院。公司主张其与陈某之间是承包协议关系,陈某没有上下班打卡,上班时间不固定,故不存在劳动关系。
经赤坎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公司与陈某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相关规定及陈某提供其名下银行卡明细清单显示,陈某在2020年7月至2021年2月的工资由公司的银行账户发放,故依法认定公司与陈某存在合法的事实劳动关系。
同时,由于公司没有与陈某签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规定,公司依法应向被告陈某支付二倍的工资。由于公司向陈某提出解除双方劳动关系,而陈某并无提出异议,故可确认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还需向陈某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增设二倍工资的惩罚,其立法目的在于提高书面劳动合同签订率、明晰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而非劳动者可以从中谋取超出劳动报酬的额外利益。
若遇到劳动者无合理理由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用人单位落实上述行为才能有效避免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带来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撰稿丨杨杨、谷晓松
审校丨何清琳
编辑丨木 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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