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骑电动车撞死人,男子获刑一年六个月

时间:2022-04-29 17:34:13

拒绝危险驾驶

安全文明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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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酒后骑乘二轮电动自行车撞倒他人导致死亡的案件,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案情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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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2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骑乘一辆二轮电动自行车沿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潮东路非机动车道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行至龙潮东路一路段时,与站在非机动车道准备乘坐电动自行车的被害人黄某某发生碰撞,造成黄某某头部严重受伤被送到湛江中心人民医院抢救。后黄某某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陈某某的血样中乙醇浓度为98.58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陈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黄某某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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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坎区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陈某某醉酒驾驶依法从重处罚,但同时结合被告人存在自首和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的情节,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陈某某服从法院的判决,没有提出上诉。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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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们印象中,电动自行车的危害性不大,即使撞到人也不会有什么严重后果。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据此,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在此提醒广大群众,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幸福和健康,务必要遵守交通规则,注意交通安全。

法律速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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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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