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态化扫黑除恶•普法宣传•新法速递】《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专题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以下简称《反有组织犯罪法》)将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做好《反有组织犯罪法》学习贯彻工作,不断将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工作推向深入,赤坎区人民法院结合审判职能,全方位宣传解读《反有组织犯罪法》,增强人民群众运用法律武器同黑恶势力作斗争的意识和能力。今天结合典型案例,解读《反有组织犯罪法》相关法律条款,以案释法。
《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二条、第二十三条,明确了有组织犯罪、恶势力组织的概念,对恶势力组织可以适用法律规定的惩治和防范措施,并明确了利用网络实施有组织犯罪、“软暴力”行为的定性。
【有组织犯罪典型案例】
黄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协助组织卖淫案
一、基本案情
2012至2016年期间,柯某某在湛江一县城从事组织卖淫活动。在实施组织卖淫活动中,柯某某一方面通过介绍工作和互利帮助等方式,先后将林某某等人吸收到组织中充当打手和为嫖客接送卖淫女。另一方面,采取暴力、胁迫、滋扰等手段,全面打压同行竞争对手,逐步将竞争对手陈某某等人驯服并收归到其组织中,与其共同经营组织卖淫生意或者向其提供嫖客信息、通过收取保护费形式抽取渔利等。通过不断整合,逐步形成了以柯某某为组织、领导者,陈某1、李某某、陈某某、黄某某、林某1、潘某某、林某某、杨某某、何某某、伍某某、古某某、黄某2、潘某2等人为积极参加者,潘某3、潘某4、李某1、周某某、肖某某、郑某某、周某1、杨某1、被告人黄某某等人为一般参加者,人数较多,层次较为明晰,分工较为明确,结构较为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对组织成员实施管理过程中,形成了被成员认可和遵守的组织纪律和行为规矩:一是组织成员要听从柯某某命令;二是每组要管控好卖淫女,以免她们私自卖淫;三是不能私自花掉嫖资;四是做工时(接送卖淫女)不能擅自办私事,遇到事情要及时汇报;五是做事要保密,不准相互打听,不得张扬,在事后要将通话记录、微信或QQ聊天记录删除掉,以免给警方留下证据;六是用枪、用车等要经过柯某某同意;七是组织成员不准吸毒,如果发现何人吸毒,立即开除出组织,以免影响做事。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为全面霸占徐闻县城卖淫行业,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了组织卖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敲诈勒索、非法买卖枪支、非法持有枪支等违法犯罪活动,攫取了巨额经济利益,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该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在县城区涉黄行业形成非法控制,严重破坏了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被告人黄某某,女,1995年12月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越南莱州省新某县, 2018年7月黄某某加入该组织,为柯某某组织管理卖淫女罗某某、梁某某,并从中抽取好处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协助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且属于情节严重,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黄某某参与黑社会组织,其行为已构成参与黑社会组织罪。依法判决被告人黄某某犯参与黑社会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三、指导意义
本案是湛江市首宗涉外涉黑案件,涉及风险通报、翻译辩护、相关机制等问题,对依法适用涉外刑事审判制度具有重大意义。
【“套路贷”犯罪集团、“软暴力”案例】
邹某某犯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故意伤害罪案
一、基本案情
自2016年起,被告人邹某某伙同其胞弟邹某1,以深圳市兴轩金融投资有限公司湛江赤坎分公司、湛江市锋尚非融资性担保投资公司、湛江市东方正捷民资服务公司、赤坎区观海北路聚星楼会所为据点,以经营二手车买卖、GPS定位装卸、民间借贷为幌子,实则实施开设赌场、套路贷等违法犯罪活动进行敛财,不断壮大非法资本,并在社会上吸收社会闲散人员为其工作,统一听从邹某某、邹某1的指挥,逐步形成管理严格、分工明确的“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在湛江市从事开设赌场、“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并通过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等手段暴力催收债务、为恶一方。
二、审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邹某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从中“抽水”渔利,并为赌博活动提供资金,情节严重;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对他人进行威胁恐吓、殴打;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故意殴打他人,导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邹某某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其余5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
三、指导意义
近年来,“套路贷”犯罪已成为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影响金融市场秩序的一大隐患。犯罪团伙与黑恶势力相互勾结,在索债过程中,由黑恶势力分子采用非法拘禁、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等多种手段对借款人及其近亲属造成恐惧心理或形成心理强制,“软暴力”追债现象非常突出。
该案涉恶犯罪集团对无法归还高利贷的借款人采取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恐吓、殴打等暴力手段追讨债务,并恶意叠加债务,借机侵吞房产或其他财产。赤坎法院对“套路贷”犯罪坚持全链条全方位打击,对于主犯邹某某依法严惩,判处财产刑,强化“打财断血”,有力打击了黑恶势力的嚣张气焰。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有组织犯罪,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
本法所称恶势力组织,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组织。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实施犯罪,以及在境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的,适用本法。
第二十三条
利用网络实施的犯罪,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有组织犯罪。
为谋取非法利益或者形成非法影响,有组织地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足以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可以认定为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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