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态化扫黑除恶•普法宣传•新法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出台背景和重大意义以及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保障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以下简称《反有组织犯罪法》)将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做好《反有组织犯罪法》学习贯彻工作,不断将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工作推向深入,赤坎区人民法院结合审判职能,全方位宣传解读《反有组织犯罪法》,增强人民群众运用法律武器同黑恶势力作斗争的意识和能力。今天先带大家了解《反有组织犯罪法》出台背景和重大意义以及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保障措施。
《反有组织犯罪法》出台背景:
2018年,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站在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维护社会安定有序、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战略高度,作出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决策部署。经过三年的不懈努力,黑恶势力得到有效铲除,社会治安环境显著改善,法治权威充分彰显,党风政风社会风气明显好转,基层基础建设全面夯实,发展环境持续优化,政法队伍战斗力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断提升,专项斗争取得了胜利,实现了预期目标。
为持续巩固深化专项斗争成果,推进扫黑除恶斗争常态化、机制化,促进扫黑除恶工作保持高水平发展,2021年1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该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反有组织犯罪法》重大意义:
《反有组织犯罪法》的制定系统总结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经验,是党中央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标志性成果,是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必然要求,为平安中国建设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保障措施:
第五十八条国家为反有组织犯罪工作提供必要的组织保障、制度保障和物质保障。
第五十九条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建立健全反有组织犯罪专业力量,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和专业训练,提升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能力。
第六十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事权划分,将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十一条因举报、控告和制止有组织犯罪活动,在有组织犯罪案件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
(三)禁止特定的人接触被保护人员;
(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五)变更被保护人员的身份,重新安排住所和工作单位;
(六)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第六十二条采取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保护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根据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五项规定,变更被保护人员身份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和组织实施。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第六十三条实施有组织犯罪的人员配合侦查、起诉、审判等工作,对侦破案件或者查明案件事实起到重要作用的,可以参照证人保护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对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的执法、司法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可以采取人身保护、禁止特定的人接触等保护措施。
第六十五条对因履行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职责或者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导致伤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待遇。
为审判机关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工作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反有组织犯罪法》是一部预防和惩治黑恶犯罪的专门性、综合性法律,共9章77条,包括总则、预防和治理、案件办理、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国际合作等章,为审判机关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工作提供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具体如下:
1.明确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综合治理、法治原则。《反有组织犯罪法》指出预防和治理是从源头遏制黑恶势力蔓延的根本之策,应当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科技、文化、教育等手段反有组织犯罪工作治理体系。同时人民法院应当坚持严格公正司法,坚持依法办案、坚持法定标准、坚持以审判为中心,正确把握“打早打小”与“打准打实”的关系,认真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人权保障的司法理念,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律师执业权利,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切实做到宽严有据,罚当其罪。严格执行刑事法律和刑事政策,准确把握法律和政策界限,对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不降格处理,不人为拔高,不片面追求打击成效而人为改变法定的定罪量刑标准,实现 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2.明确有组织犯罪案件办理、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具体制度。人民法院在案件审判过程中贯彻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和证据裁判原则,完善涉案财产审理机制,认真开展庭前财产审查、庭审举证质证、财产甄别认定,确保涉案财产查扣到位、权属清楚、价值清晰,精准“打财断血”。健全审执衔接“绿色通道”,对移送执行的涉黑涉恶案件优先立案、优先执行,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防止财产转移、隐匿。建立专项执行机制,专人执行、专项考核,原则上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在裁判生效后三个月内执行到位。
3.人民法院应认真落实普法责任,结合审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通过公开审判和庭审直播,组织代表委员、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人员和各界群众旁听庭审,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法官以案说法,发布典型案例、设立宣传专栏、开展法治宣传活动和加强新媒体运用等举措等,进一步提升《反有组织犯罪法》的群众知晓率,增强人民群众对常态化扫黑除恶工作的参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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