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规定”小剧场】
怎么有人请吃饭都不去?一起看看这个小视频,为何黄庭长不肯一起吃饭呢?
“三个规定”小剧场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恪守法律,廉洁秉公,是司法机关人员的第一准则!
今天要给大家科普的是2015年中办国办、中央政法委、“五部委”先后出台的“三个规定”中,根据人民法院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六条有关规定:
“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下面是完整的禁止行为清单
请牢记!
《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1、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2、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3、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4、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5、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6、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如果司法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将承担什么责任?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负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司法机关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构成违纪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对如实记录过问案件情况的办案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工作不容易,公正廉洁靠你我。
“三个规定”是红线,举手之劳也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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