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赤坎区法院开庭审理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公益诉讼案

时间:2021-11-26 16:53:54

 2021年11月26日,赤坎区法院对一起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进行了公开审理,该案系赤坎区首例刑事附带民事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公益诉讼案件,全区普法成员单位及各街道办有关领导干部受邀参加这次诉讼案件的旁听。


案情详述

 赤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称,被告人谢某某于2021年5月初,为朋友林某某(在逃)向本案另一名被告人李某打听购买穿山甲一事,李某便联系了广西的汤某某(已故)购买穿山甲。2021年5月6日,李某与汤某某谈好以8470元的价格购买一只重约12.6斤的活体穿山甲,并托客车司机李某某(另案处理)将穿山甲从广西带到廉江。李某于5月8日将穿山甲拿到霞山区某酒店后,李某在酒店厨房内对穿山甲进行宰杀,谢某某在旁观看并让酒店员工邹某某处理现场。林某某到酒店拿到穿山甲后转账11984元给谢某某,谢某某转给李某11718元,从中获利266元,之后李某又转给谢某某600元作为“介绍费”。根据谢某某手机中穿山甲照片进行鉴定,被宰的动物为穿山甲,属2021年公布的《国家级保护动物名录》和《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规定的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根据2019年农林部《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规定穿山甲价值为80000元/只。为此,应当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李某和谢某某刑事责任,同时对李某、谢某某、邹某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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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次庭审共邀请全区40多名领导干部到场旁听,并进行互联网公开直播,通过“线上线下”方式,不但增强了全区领导干部对野生动物资源的公益保护意识,而且对社会起到警示教育作用,告诫不法分子,若为非法获利或满口腹之欲而非法猎杀野生动物,要承担刑事和民事责任。同时,依托赤坎区法治宣传教育基地,进一步教育引导广大群众积极参与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对违法犯罪行为坚决说“不”,为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促进人与自然命运共同体建设提供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