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职能
内设机构及其职责
一、政工科(与纪检组、监察室合署办公)
负责本院干警的思想政治工作;负责法官等级、法警警 报批工作;协助上级法院承办法官等级考评的有关工作;按照程序办理干部任免手续;负责人事、政工、调配、考核、统计、工资福利、计划生育、各类奖惩呈批、认识档案的管理和离退休干部的管理工作;协助党组抓好机关党建工作和指导本院共青团、妇女工作;负责本院廉政教育、制订廉政建设制度并督促实施;接受处理控告、投诉法院干警违纪的来信来访和法院干警的申诉;查处违纪案件,协助落实院领导接待日制度。
二、办公室
负责本院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本院院印及其他印章的制发和缴销,以及院印的管理和使用工作;负责本院的财务管理工作;负责本院所有档案的收集、管理、利用工作;负责本院的保密工作;负责本院的基础设施建设工作;负责本院的计算机使用及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工作;负责本院接待工作;机关服务中心(隶属办公室管理)职责;负责本院各类文稿的印刷工作;负责本院的物资管理工作;负责本院车辆的管理和维修保养工作;负责本院的服装管理工作;负责本院的值班、清洁卫生及院宿舍的管理工作。
三、研究室
负责本院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工作报告、工作简报、汇报材料、重要讲话及其他综合性文件的起草编写工作;负责组织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负责法院信息工作;负责全院的案例报送工作;负责法官协会的日常工作;负责其他部门的部门公文处理;负责全院规范化建设工作。
四、立案庭
负责各类案件的立案审查(刑事自诉案件、申请再审案件、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非诉讼行政案件除外)和立案登记、编号工作;负责立案阶段收集的证据核对、整理、编号工作;负责案件的计费、开票工作;负责所立案件及时移送到有关庭室办理;负责诉前保全及财产保全的审查和执行;复杂法律文书的送达;负责超级别管辖俺家的请示工作和移案报告工作;负责信访工作。
五、刑事审判庭
依法审理本院管辖的一审刑事按时(含刑事自诉案件);审理上级法院制定管辖的一审刑事案件;负责刑事审判信息、统计、报表以及赃款、赃物的收缴和管理工作;办理其他有关刑事审判工作的事宜。
六、民事审判第一、二庭
审理婚姻家庭、劳动争议、财产继承、宣告失踪、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传统民事案件;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民间借贷(担保)合同案件;农村承包合同案件;申请撤销相关仲裁案件和适用特别程序案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需要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并什咯的银行按揭合同案件,其他不动产买卖及租赁合同、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等涉及不动产合同的案件;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人身侵权损害赔偿案件。
七、民事审判第三庭
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不动产买卖合同以外的其他买卖合同案件;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的借贷(担保)合同案件以及自然人与金融机构的借贷(担保)合同案件;证券、期贷、票据、保险以及涉及公司和公司股东权益的合同、侵权案件;居间、行纪、委托合同案件;其他由民三庭审理的合同、侵权案件。
八、行政审判庭
依法审理本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负责审查行政机关申请的依法属于本院执行的非诉讼行政案件的执行,对不符合条件的依法通知不予受理,符合条件的交立案庭立案后移交执行局按程序分流执行;办理其他有关的行政审判工作事宜。
九、审判监督庭(审判管理办公室)
负责受理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申瓯的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审理本院院长指示审查和提交审委会决定再审案件;审理上级法院指令复查、再审的案件;办理检察机关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的抗诉的案件;审理人大、政协等部门提出监督的案件;负责全院性的司法统计工作;处理其他有关审判监督事宜。
执行局
对本院执行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强化执行工作的组织协调职能。管理执行一庭、执行二庭。
十、执行一庭
负责执行本院审结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案件、经仲裁机构裁决权利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案件、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的债权一方当事人申请的案件,及有执行内容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刑事案件的罚金、没收财产等;接受外地人民法院委托本院执行的案件、上级法院指定执行的案件、人民法院互相之间协调交叉执行的案件;办理有关执行工作的事宜。
十一、执行二庭
主要负责执行裁决权、裁定追加、变更被执行主体;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和公证债权文书;对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进行审查裁定;制定多名债权人参与分配方案;裁定以物抵债;依法决定将执行标的物委托拍卖或变更,确定拍卖底价,裁定执行中止、终结;负责执行局内勤中的文秘、会议、调研、信访、档案及司法统计等工作,办理其他有关执行工作事宜。
十二、司法警察大队
负责管理全院司法警察工作。送达本院有关法律文书、押解人犯、传唤被告人和值庭等工作;负责本院宣判大会和执行的警务工作;警务器械的管理、机关警卫工作;办理其他有关法警工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