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槌之声 | “拒执罪”让“老赖”不敢赖

时间:2024-03-22 22:58:00

“法官,我的法律意识淡薄,真没想到问题会这么严重,我认罪认罚,请求宽大处理。”近日,赤坎法院审结一起“拒执罪”案件,被告人庞某以各种方式逃避生效判决中确定的还款义务,最终被法院判决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基本案情

被告人庞某与全某合作销售柴油。2019年,全某运送一车价值54001元的柴油给庞某销售,而庞某收下柴油后却不按约定支付货款,全某不得已向赤坎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庞某偿还全某54001元、违约金16200.3元及支付案件受理费。判决生效后,庞某未履行给付义务,全某遂向赤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庞某以更换手机号码、逃匿等方式拒收法院法律文书,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拒不申报财产,法院对其采取罚款措施后仍拒不执行。执行干警调查取证发现,执行期间庞某微信账号进账65438.86元,名下有雅阁、五菱等两辆汽车,案发后庞某将其和全某合作时使用的油罐以2800元卖给他人,但未将该笔款项偿还给全某。

法院发现庞某明显存在逃避执行的嫌疑,依法将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2023年9月,赤坎区公安局以庞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赤坎区检察院移送起诉,后由赤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认为,庞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因庞某到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且已履行判决、裁定书义务,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说法

本案中,被告人有履行生效判决能力却不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想方设法隐藏行踪、隐匿财产、逃避执行,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及时悔悟,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并全部履行完毕,法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欠债还钱”是构建社会诚信体系的应有之义,自觉履行生效裁判是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恶意对抗生效裁判的行为,既侵害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更是在挑战司法权威,极大浪费了司法资源。任何规避、阻碍、抗拒执行的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请勿挑衅法律底线,切莫弄巧成“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