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赤民一初字第605号

时间:2012-12-11 16:52:22

公 告

(2011)赤民一初字第605号

张建文:

    本院受理原告黎斯清诉被告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赤民一初字第60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9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0一二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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