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宝应法院发布两起拒执罪典型案例

时间:2019-02-21 09:52:17

来源: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近日,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发布两起拒执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转移、变卖查封财产被判处刑罚  

戴某某、乔某于2016年7月25日向陈某借款人民币20万元并出具借条,借条中载明由扬州某公司提供担保,并加盖扬州某公司印章,后戴某某、乔某先后还款45000元,余款一直未还。2017年1月5日,宝应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戴某某、乔某、扬州某公司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于2017年1月6日下达查封令,查封扬州某公司厂房内机械等设备。2017年4月14日,宝应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戴某某、乔某偿还原告陈某借款人民币15.5万元及利息,扬州某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  

因戴某某、乔某、扬州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人陈某于2017年5月15日向宝应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扬州某公司实际经营人戴某某于2017年6月29日私自联系工人和卡车,将被查封的扬州某公司厂房内的机械设备转移至山东临沂变卖,所得款项未用于清偿债务。戴某某转移、隐匿已被法院依法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故宝应法院于2017年8月3日移送宝应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将戴某某逮捕归案,羁押于宝应县看守所。宝应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戴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8年11月12日向宝应法院提起公诉。宝应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将转移的设备运回公司厂房内,另还款50000元。鉴于戴某某具有上述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并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法可给予其一定的缓刑考验期限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等规定:戴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扬州某公司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被执行人戴某某有能力履行法律义务却拒不履行、规避执行。宝应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规定,对戴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对扬州某公司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的刑罚,有效的打击了抗拒执行、规避执行行为,并促使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相关义务,维护了申请人执行人的胜诉权益。同时警示其他被执行人,要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要心存抗拒执行、规避执行的念头。  

案例二:陈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在2016年2月11日,借款人陈某某因资金紧张,向张某借款10万元并约定利息,被执行人陈某某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因借款人及担保人陈某某未能及时归还款项,张某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陈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所欠张某借款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陈某某在2018年3月27日收到该判决书之后,于同年4月28日将其名下的房产过户给他人,导致法院判决无法执行。  

陈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履行了全部义务,陈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最终陈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在法院裁判文书生效后,被告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将自己唯一的财产进行转移,导致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无财产可供执行,本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法院确定的义务,规避法院的执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追究陈某某的刑事责任,最终陈某某也为其行为付出了惨痛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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