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吕梁:“执行难”与“执行不能”典型案例

时间:2018-11-30 09:51:16


情形一:因被执行人被判刑没有可供执行财产导致“执行不能” 

刘某,男,1993年生,2013年高中毕业考上山西某理工大学,在等待入学之际,因四年前其亲戚白某夫妇介绍其父在广西北海传销,损失不少钱财。故刘某于2013年8月的一天,持汽油与其母任某来到白某夫妇家中,向白某夫妇索要其父亲款项。白某夫妇不允,刘某点燃汽油,造成白某夫妇二人死亡。在白某家做客的刘某某重伤,刘某与其母任某亦重伤的严重后果。  

2016年11月22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晋刑终39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上诉人刘某犯放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刘某赔偿各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120余万元。”  

在执行程序中,法院已调查,刘某正在服刑。村委会出具证明,证明刘某无任何固定财产,在村里也只拥有0.4亩耕地;其父母亦无固定职业,母亲身受重伤,家庭经济十分困难,没有财产可供执行。  

典型意义  

该案中,被执行人刘某正在服刑,经查也无财产可供执行,属于客观原因造成。刘某本是风华正茂的年纪,应该在大学象牙塔下接受高等教育,却因父母陷入传销陷阱。其本人也未能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反而走上极端,造成两死三伤的严重后果。其母身受重伤,自己受重伤之余,也被判处死缓。可谓是人间悲剧,这在执行过程中,确属“执行不能”的情形。  

情形二:被执行人因经营不善致公司倒闭导致“执行不能”  

2010年,申请人离石区某投资有限公司与方山县某建材公司签订了《工业品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方山县山西某建材公司向离石区某投资有限公司提供价值2600万元的水泥,离石区某投资有限公司向方山县山西某建材公司支付水泥款2600万元。2012年,方山县山西某建材公司向离石区某投资有限公司提供了1897.5万元的水泥后,剩余702.5万元未履行。方山县山西某建材公司因公司转让,停止经营,既不能供货,也未退款,与离石区某投资有限公司形成了纠纷。  

离石区某投资有限公司将方山县山西某建材公司起诉至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1月,吕梁中院判决解除方山县山西某建材公司返还离石区某投资有限公司剩余货款705.2万元。  

该案经吕梁中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对被执行人方山县山西某建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对该公司的收入、证券、债权、股权、房屋、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进行查询后,发现该公司名下没有财产可供处置。另外发现该公司因经营不善,已倒闭多年,设备、机器等也早已转让,且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某,也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当地负债累累,群众上访不断。  

典型意义

该案的执行已经穷尽了执行措施,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经营的建材公司因经营不善倒闭,并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名下确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不属于法院加大执行力度就可以实现申请人债权的情形,是由于被执行人客观上确实没有能力履行债务,不以法院意志为转移的情形,吕梁中院亦穷尽执行措施,确无找到财产可供执行。因此该案件属于典型的“执行不能”。  

情形三: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导致“执行不能”

2008年,河南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孝义市某村民委员会通过招投标方式,竞标承揽了孝义市某村委住宅楼的整体建筑安装及附属工程,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价款5425余万元。2012年,河南某建筑公司依约按期完成了孝义某村委的住宅楼项目,孝义市某村委支付2810余万元,还欠河南某建筑公司2614余万元,一直未支付。  

河南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一纸诉状将孝义市某村民委员会起诉至吕梁中院。该院于2017年10月判决孝义市某村民委员会给付河南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2614余万元及利息。  

该案经吕梁中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对被执行人孝义市某村民委员会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通过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孝义市某村民委员会的房屋、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进行查询,并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发现该村委名下没有财产可供处置。执行干警对该村委的财产情况也进行了深入调查,向有关单位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并到孝义市、镇、村、矿实地调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在诉讼阶段也未申请财产保全,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另外该孝义市村委无组织机构代码,村委主任人选至今未确定,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后,将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典型意义  

该案属于典型的穷尽手段查找被执行人财产,但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导致“执行不能”的情形。该案执行过程中,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对被执行人采取相应执行手段,最后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案不属于法院加大执行力度就可以实现申请人债权的情形。是由于被执行人客观上确实没有能力履行债务,不以法院意志为转移的情形,法院也穷尽了执行措施,确实不能履行。因此该案件属于典型的“执行不能”。  

如果无法认清此类案件的实质问题,试图通过加大投入的方式解决此类所谓执行难问题,不仅使法院承担巨大的社会舆论压力,同时更是对司法资源的巨大浪费。对于执行难案件,法院将加强与公安、检察、国土、工商等部门联动,充分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进行房产、存款、车辆、股权等“四查”;冻结资金、查封房产,大力推进网络司法拍卖,加强对失信被执行人的联合信用惩戒;通过报纸、电视、微博、微信等平台曝光失信被执行人,将失信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移送拒执犯罪,让被执行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让他们迫于社会舆论压力,主动现身法院,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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