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赤坎区人民法院打击毒品犯罪典型案件

时间:2018-07-06 09:50:51

   案例一:被告人全某某犯贩卖毒品罪

 

案件情况】2017年1月3日,被告人全某某与符某某通过电话联系毒品交易。双方交易完成后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符某某身上搜查出一小包白色塑料袋包装的白色粉末状固体疑似毒品K粉(净重1.153克)和一台OPPO手机(后公安机关发还给符某某),从全某某身上搜查出一小包白色塑料袋包装的白色粉末状固体疑似毒品K粉(净重0.401克)、人民币三百元和二台手机,另扣押新日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两包疑似毒品均检出氯胺酮成分。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全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氯胺酮1.554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全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具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犯罪后的悔罪表现,综合考虑决定刑罚。最终判决:一、被告人全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二、公安机关扣押的毒品氯胺酮1.554克、毒资人民币300元、Iphone5手机一台、直板三星手机一台、新日牌电动车一辆,依法予以没收。

 

 案例二:被告人谢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

 

案件情况】2017年11月2日,被告人谢某某在湛江市赤坎区百姓村租房居住。2017年11月9日凌晨,谢某某提供其租房容留谢某甲、谢某乙以及多名未成年人一起吸食毒品。案发后,被告人谢某某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好。经湛江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现场缴获的吸毒工具均检见氯胺酮成分。

【裁判结果】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提供场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氯胺酮,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谢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犯罪后的悔罪表现,综合考虑决定刑罚,最终判决:一、被告人谢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二、公安机关扣押的吸毒工具卡片2张、吸管1条、碟子1个,依法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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