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十”德
法官执掌法律,裁断是非,当修身洁行,言必由绳墨,“守正直而佩仁义”。具体应有“十德”。
一为信仰之德。“头顶上的星空”是法官之信仰,犹如人生之灯塔,指引着法官在卷帙浩繁的案件中激扬文字,中流击水,上下求索,不断臻于至善。而对法治的尚行,对社会正义的执著,对和谐秩序的追求,是法官信仰之德的主心骨。若缺之乏之,必如精神缺“钙”,最终会身陷非正义漩涡之中。
二为自律之德。律者,乃“心中之道德律令”,是节制其言行也。法官自律,当思为官“为了谁、依靠谁”的根源,当有“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情愫,当怀“如坐针毡、如履薄冰”的责任感和忧患意识,善始善终,防止逾矩违法,自毁而毁人。
三为忠诚之德。法官应自始至终忠诚于法律、忠诚于党、忠诚于人民,模范遵守法律,以法律为准绳规制言行,以民为本,在司法办案中播撒“正义之种子”,彰显司法之人文关怀。
四为守信之德。人无信不立,做为守正定争的法官,必须身有所正,言有所规,行有所止,让当事人切实感受到裁断之不偏不倚。否则,法官必不能主持正义,不能成为法律的“守门人”,使正义降临于人世。
五为容忍之德。容,乃宽厚,是胸襟;忍,乃谦让,是境界。法官面对当事人唠叨的烦言碎语,无理取闹式的指责,甚至是恶语相对、上访投诉相告的无奈,需怀容忍之心,追思事由来龙去脉,继续将工作做下去,真诚耐心为当事人化纠解纷。
六为静修之德。法官手中有权,有权必会招引“苍蝇”,但苍蝇不会叮无缝的蛋,只有法官身不正,行不轨,才会“臭”引蝇虫。法官静修在于净化朋友圈,慎交诤友、益友;在于修身养心,守持正义;在于有所为有所不为,身正行端。
七为慎权之德。权来自人民,自当用之于民。法官慎权当谨慎履职用权,不以权谋私,损害当事人利益,不以权压人,高高在上,“官老爷”姿态,不以权弄人,当面一套背面一套,让当事人来回反转耗时费力不讨好。
八为笃学之德。学然后知不足,知不足,然后能自省也。法律事业恢宏博大,法官只有博学之,审问之,慎思之,笃行之,才能开阔视野,拓展已知,探求无知。加菲劳说:“求学的三个条件是:多观察、多吃苦、多研究。”法官笃学就要振作精神,下苦功、下硬功学习,如此必自得“梅花香自苦寒来”。
九为愧薪之德。法官司法办案,做好工作是本职,不做好工作是失职,缺位、越位、不在位是不称职。法官怀愧薪之德,必能兢兢业业,克俭克勤,必能以案为乐,必能奋发有为,锐意进取。
十为雅趣之德。法官之雅,是高雅、健康、积极;之趣,是兴趣、率性而为,并非刻意雕琢、附庸风雅。法官之雅趣,应有文学之美、行书之劲、绘画之深、音乐之致、雕刻之境……故而以雅趣提升境界,以境界增促司法水平。
法官拥此“十”德,则终温且惠,淑慎其身,高行微言,心如明镜台。而建德修行,必将利国利民利己。
作者:洪泉寿
本文刊登于《人民法院报》2015年4月17日0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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