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如何认知案件事实

时间:2013-08-20 09:41:57

实践中,解决了事实问题,等于解决实际上发生了什么,法律常常就能自我关照。诉讼程序和证据制度的研究、设计和操作必须致力于如何促进司法者的认识符合客观真相。

 

    对于司法公正的实现而言,个案事实的准确认定至关重要。错误的事实认定不仅直接关系着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而且个案事实累积的司法错误,犹如长堤蚁穴,间接而深远的影响着诉讼制度的正当性,司法过程也会逐渐变质。可以说,事实问题是司法行为理论中的基石性问题。如果不能解决好事实问题,就不可能进行公正的判决,司法行为本身的意义和司法公信力就会荡然无存。

 

    无论是刑事审判,还是民商事审判,司法者均应以尽最大努力发现案件事实真相为己任。正如日本学者小野一郎所言:“倘若事实认定流于恣意,则刑事审判的正义从根底崩溃。”一段时间以来,相继出现的几起刑事冤错案件,其错误表现就是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有误。美国学者约翰·郎贝恩认为,发现事实也是民事诉讼的中心任务。很多民事案件,事实问题的认定直接决定着整个案件的最终处理结局。据笔者观察,我国目前申请再审的民商事案件大多数属于对事实问题的争议,而不是对纯粹的法律问题的争议。实践中,解决了事实问题,等于解决实际上发生了什么,法律常常就能自我关照。诉讼程序和证据制度的研究、设计和操作必须致力于如何促进司法者的认识符合客观真相。

 

    然而,事实认定是司法上由来已久和最难解决的问题之一。从掌握的资料来看,长期以来,法学理论界普遍对法律问题的研究比较重视,而对事实问题却缺乏应有的关注。就是诉讼证据规则较为发达的英美法系国家的学者也很少对案件事实认定做专门系统的研究。英美国家似乎很清楚认定事实比适用法律困难,干脆将“事实”这个老大难问题交给陪审团处理,而陪审团决定事实问题既不公开也不讲理。理论界“重法律、轻事实”的局面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司法者与被司法者对事实问题的理性认识。随着以司法为中心议题的法理学研究之深入和“事实意识”的普遍增强,事实问题势必越来越受到关注,司法审判也会逐渐从法律审查重点转向事实审查,更加注重在夯实个案事实根基中提升司法公信。

 

    综观学界对“事实”问题的已有研究成果,不难发现,人们所探讨的往往是“事实形成之后”对事实的筛选与评判问题,没有真正触及“案件事实究竟如何形成”这一内在的主题。而要想了解究竟有哪些因素参与了案件事实的形成,则必须区别于传统的诉讼法学研究,借助认知心理学的有关科学知识,从外在的视角转向事实形成的内在历程,进行法律心理学考察。根据法律心理学这一全新视角,案件事实实际上是参与案件诉讼活动的当事人、被害人、证人以及司法者、律师等主体对发生在过去的案件故事进行认知重建的结果,案件事实的形成过程实际上是以人的认知活动为核心的内在建构与事后发现过程。心理学研究证明,这一内在的心理过程是可研究、可控制的,但也不全然是客观可靠的。从某种意义上说,案件事实的形成过程就是人的认识、情感、意志这三个心理过程的统称,同时也是各类主体个性特征的集中体现。如果离开了对参与案件事实形成的各种主体内外心理因素的科学探索,就难以把握案件事实形成的司法认知规律,在立法或司法实践中对有关非理性因素就会缺乏相应的防范和应对措施,其后果将是难以统一对“案件事实是什么”的认识,进而促进人们树立理性的事实观,难以真正促进夯实案件事实基础、提高事实认定的准确性,难以完成案件事实的理性评判,真正有效促进与判决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及社会公众从内心认同和接受人民法院的每一个判决。 

 

    根据案件事实形成的认知规律,案件是某个由原初事实组成的实际事件的简短故事。无论我们怎么描述案件,每一个案件都只发生一次。实际事件一旦发生,它便脱离人的意识而独立存在,成为一种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实在的物。法律心理学研究证明,案件双方当事人、证人及侦查人员、公诉人员、法官等主体认知事实都不是一个简单的被动记录事实的过程。由于事实认知具有“回溯性”的特点,人类认知能力的局限性等因素决定主体难以重现完整的原初事实,只能通过最具有权威性的、公众最信赖与认可的方式即诉讼程序方式来获得认知结果。案件事实并非是司法者拿着一面镜子照向现实而得出的结果。但这并不意味着司法者在指导思想上可以放松对事实发现尽自己最大努力和诚意,或对事实进行冒险认定。事实上,认定的案件事实越接近于原初事实,说明诉讼程序对事实认知功能越强,司法的公正度和公信度自然就越高。

 

    法治的原则不仅要求法官一致地和非专断地适用法律,而且要求关于事实的形成存在一致性,也即事实的认定必须遵循司法的认知规律,贯彻事实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以及疑罪从无的原则,应当是基于某些共同的关于世界的运行方式的理解而作出。事实审理者作出事实认定,在于确定究竟发生过什么。其真实可靠性、准确性与诉讼程序的公正性是相互依存的。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不仅应当赋予参与者为案件处理全面提供信息、提出自己意见以及被听取的机会,而且必须做到裁判是基于可靠、合法取得的证据而作出,那些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取得的证据必须得到有效识别和彻底排除。审判程序应当力图说服诉讼参与者和社会公众,裁判形成的内在过程中已经全面、充分考虑了对于决定“发生过什么”所必需的相关事实信息。判决既是对可靠、合法证据的体现,也是法官以合理人的知识、经验对自己参与事实形成的个人偏见、动机和情绪等非理性因素保持合理警觉的结果,是法官对自己的心理与行动进行有效监控、不断调适的结果。今后的理论和实践中,笔者希冀从案件事实认定的心理机制这一视角切入,以求真务实的态度,加强和促进对事实证据问题的科学理论研究,塑造正确的事实观念,并以之提高司法裁判的质量,提升司法公信力。

 

    (作者单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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