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赤坎区人民法院打击毒品犯罪典型案件

时间:2019-07-08 09:53:05

 案例一、被告人黄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

【案件情况】2018年9月13日晚,被告人黄某某邀请亲朋好友喝入伙酒。期间,黄某某邀请参加酒席的客人KTV唱歌同时某某向某甲和某某提出唱歌时一起“嗨粉”,黄某甲表示可以提供K粉8时30分左右,黄某某开车搭载黄某甲到遂溪一红绿灯路口处拿“K“牛奶”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然后将毒品带到KTV房黄某甲将“K粉”提供给在场人员吸食,并将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牛奶”混合椰子汁一起给大家饮用。次日凌晨2时许,公安机关到场将黄某某等人抓获,当场缴获粉状物品三小包及吸毒工具吸管。经鉴定,现场扣押的粉状物品检见氯胺酮成分。经检测,黄某某、苏某某、黄某甲等尿液氯胺酮成分呈阳性。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妨害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危害公民的身体健康,己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归案后黄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犯罪后的悔罪表现,综合考虑决定刑罚,最终判决被告人黄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案例二:被告人余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

【案件情况】被告人余某某为吸毒人员,在湛江市赤坎区租房居住。2017年至2018年期间,余某某先后七次容留他人在其租房内吸食毒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2017年至2018年中旬,余某某先后六次容留吸毒人员李某某在其出租屋内吸食毒品冰毒及K粉。2018年初,余某某容留吸毒人员古某某在其出租屋内吸食毒品冰毒。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某多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妨害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危害公民的身体健康,己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余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犯罪后的悔罪表现,综合考虑决定刑罚,最终判决:一、被告人余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二、扣押的吸管1个、玻璃瓶子1个、毒品甲基苯丙胺0.282克、手机二台,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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