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坎法院 以司法之力守护湛江生态之美

时间:2022-08-30 17:2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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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李亚强 通讯员 谷晓松

近日,赤坎法院首次由“三名审判员+四名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制大合议庭审结一件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判处被告人郑某某、伍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有期徒刑一年,并责令两被告在湛江市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案情回顾

2021年7月2日起,被告人郑某某在明知是国家禁止贩卖、受保护的野生鸟类情况下,仍然在吴川市黄坡镇多次向他人收购野生鸟类。7月9日,郑某某使用编织袋包装1只“白鸽鹰”(黑翅鸢)、1只“毛鸡”(褐翅鸦鹃)、8只“青脚”(白胸苦恶鸟)并通过寄运客车方式寄运贩卖给被告人伍某。当日15时许,公安机关将伍某抓获,现场扣押用两个纸箱装着的1只黑翅鸢、1只褐翅鸦鹃、8只白胸苦恶鸟。黑翅鸢和褐翅鸦鹃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白胸苦恶鸟是国家三有保护动物。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出售一只黑翅鸢、一只褐翅鸦鹃,均属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保护动物,涉案的野生动物共计价值27500元;被告人伍某违反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一只黑翅鸢、一只褐翅鸦鹃,均属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涉案的野生动物共计价值27500元,两人的行为均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同时,二被告人非法出售、收购野生保护动物行为,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平衡,对生态环境产生了不良影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最终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郑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判处伍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同时判决由郑某某、伍某共同赔偿造成野生动物经济价值损失人民币2500元;由被告人郑某某、伍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湛江市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宣判后,被告人郑某某、伍某并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提出抗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野生动物是国家宝贵的自然资源,在生态环境中有着重要的和不可替代的作用。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处于灭绝危险的野生动物,具有不可替代性和难以恢复性,国家实行重点保护,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收购、出售。广大市民要提高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切勿为了口腹之欲或谋取私利而触犯法律。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行为,原告可以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文章转自:“湛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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